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0〕44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决定将东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920元/月(折算的小时标准为5.29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8.8元/小时。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九日
主题词:劳动 工资 调整 通知
抄送:市委属各单位,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市中级
法院,市检察院,省属有关单位。
信息来源:东莞社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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