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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社局:不得因高温停工克扣工资
2010年7月7日 劳维集团(东莞劳动争议网) 劳动合同法  出处:南方都市报
南都讯 用人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为在岗职工发放夏季高温津贴;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企业如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工作的,应按行业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用品。昨日,广州市人社局下发《关于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从九大方面对企业用工提出要求。

    严控企业加班加点

    通知称,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确需加班,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高温作业

    用人单位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高温作业须提供劳保用品

    通知特别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在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为在岗职工发放夏季高温津贴。根据规定,其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是否发放和如何发放问题,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平等协商确定。

    高温津贴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发放。除高温津贴外,用人单位应视高温天气情况向职工免费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工作的,应按行业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用品。

    记者朱丰俊 实习生马莉 通讯员林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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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谢福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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