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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破产派遣员工工资可否优先赔付
2009年2月26日 作者: 劳维集团(东莞劳动争议网) 劳动合同法 发布人:liangxy 出处: 本文已被浏览 290 次
问,我公司是做劳务派遣的,我们的客户群主要是当地的一些中小企业。2008年开始,由于受大环境的影响,一些客户的生产经营陷入了困境,出现了一些自动申请破产的或被其他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客户。而我们公司派驻到这些中小企业工作的派遣员工的工资和社保费用,都由这些企业每月打到我们公司账户上,然后由我们为派遣员工发工资、缴纳社保费。现在这些破产企业本身处于资不抵债的情形,那么,派遣员工的工资和社保费在用工单位破产的情形下,是否可以优先赔付?
答:在实践当中,由于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不同,派遣员工工资的发放关系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由劳务派遣公司直接向派遣员工发工资;另一种情形是由用工单位代替派遣公司向员工发放工资。但无论是何种情形,派遣员工的工资关系都是与派遣公司建立的,而不是与用工单位建立的。
在企业因资不抵债而破产的情形下, 《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依据该规定可以看出,在企业破产的情形下,所欠职工的工资和社保费用应当优先于普通的破产债权以及企业所拖欠的税款而优先支付。
但是,劳务派遣用工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之间并不存在工资关系和社保关系,而且,派遣员工的工资与社保费用,并不列入用工单位的工资成本,而是列入业务费用。这本身也是很多为了摆脱工资成本束缚的企业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的主要目的。
依据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用工单位破产的情形下,由于派遣员工的工资和社保费用走的是业务费用,而非工资成本,因此,不应当归为所欠职工的工资、社保、补偿金费用,而应当归为普通破产债权,由劳务派遣公司向用工单位主张。若破产分配财产不足以承担所拖欠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保与补偿金费用的,由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布人:
liang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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