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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举证的应对之策
2009年5月23日 作者: 劳维集团(东莞劳动争议网) 劳动合同法 发布人:liangxy 出处: 本文已被浏览 450 次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说明证据在仲裁、诉讼中的重要作用。在劳动争议处理中,作为用人单位,除了遵守“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外,还要遵守“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和举证期限的规定,明确哪些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提供、什么时候提供、不提供或不及时提供的法律后果,并及时按要求提供属于用人单位提供的各种证据,以免承担不利后果。
用人单位要有效完成举证,必须要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特别是属于用人单位掌管的各种证据,如用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规章制度、人事档案、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等。另外,如用人单位要对违规违纪劳动者作出处理,必须注意收集和保存劳动者违规违纪的各种证据,特别是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证据。对劳动者违规违纪之事实进行证据保存,应尽量做到书面化,并力争取得被处理员工之签名确认。员工拒绝签名确认的,可通过证人见证、拍照、录音、录像、公证等方式确认。
发布人:
liang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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