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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的应对之策
2009年5月23日 作者: 劳维集团(东莞劳动争议网) 劳动合同法 发布人:liangxy 出处: 本文已被浏览 435 次
明确仲裁时效由60日变为一年的时间是2008年5月1日之后,对发生在2008年5月1日之前的劳动争议,应当懂得继续用60日时效进行抗辩。对劳动者提起的任何一起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首先审查劳动者的请求是否已过仲裁时效,是否存在中断或中止的情形。如果劳动者的请求已过仲裁时效,又不存在中断或中止情形的,则主张劳动者的请求已过仲裁时效,请求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驳回劳动者的请求。
用人单位对仲裁时效进行抗辩时,除了明确仲裁时效期间外,还要明确仲裁时效期间起算点如何计算,以及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形和是否符合中断或中止的情形。只有明确仲裁时效期间、明确仲裁时效期间起算点的计算、明确仲裁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形及其后果,才能准确把握仲裁时效的规定,才能对仲裁时效问题进行有力、有效的抗辩。
发布人:
liang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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