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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应对之策
2009年5月23日 作者: 劳维集团(东莞劳动争议网) 劳动合同法 发布人:liangxy 出处: 本文已被浏览 521 次
对劳动者的仲裁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想提出反申请,应当在答辩期间提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会另案处理。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应当尽量参加仲裁开庭,也不要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否则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
对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裁决申请。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一裁终局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会发生法律效力。
明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从2008年5月1日起才执行,对争议发生在2008年5月1日之前的案件,应当适用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60日仲裁时效进行抗辩。
发布人:
liang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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