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 密码:
咨询电话:13829239739 400-612-1233  
网站首页 劳动要闻 政策法规 法律文书 劳动论文 劳保数据 企业培训 HR专区 会员专区 专家说法
关于我们 劳动维权 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 劳动争议 人事争议 专家律师 案件代理 案例精选 劳动论坛
您现在位于: 首页 →  员工维权劳动合同权益维护 →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情况 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情况 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2009年6月15日  作者:  劳维集团(东莞劳动争议网) 劳动合同法  发布人:liangxy  出处:  本文已被浏览 409 次  

    公司合并劳动合同不改变

    我工作已经10多年了,不久前,我所在的公司被别的公司合并了,但我还是做着原来的工作,工资待遇也和在以前的公司一样。从表面上看,公司被合并前后并没有什么变化。对此,我感觉很安心。

    但是,现在我所在的新公司不承认我的工龄,还说公司变了所以劳动关系也变了,因此不能把我以前的工龄一起计算。可是,如果我以前的工龄不算了,对我将来的退休待遇肯定有影响。

    请问,我应该怎么办?

    读者:曹明

    曹明:

    企业合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由合并后的单位承受。如果你所在公司不承认你的工龄,可以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合同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同时,如果劳动者认为合并后的单位改变了自己的工作内容,可与用人单位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不成,企业可以根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国家机关也是用人单位

    我在城里的一个派出所做杂工十几年了,派出所的人对我很好,工钱也从不克扣我的。可是今年所里换了领导,不让我干了。

    我都已经快50岁了,没有能力再去找别的工作,很希望所里能给我点钱。我听说解除劳动合同有经济补偿金一说,就向所里的领导提了出来。可所里的领导说派出所是政府机关,跟我之间也不存在劳动关系,没有经济补偿方面的规定。

    请问,我现在应该怎么办?

    读者:杨爱党

    杨爱党:

    在国家机关工作,劳动者应视具体情况判断自身拥有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条规定: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从上述规定看,如果劳动者以聘任形式进入国家机关从事工作,那么发生争议时,劳动者是可以要求国家机关依照劳动法向自己支付相应补偿的。

    当然,劳动者还应该注意,在国家机关工作并不必然意味着与国家机关建立了劳动关系。根据你描述的情况看,你在派出所仅仅从事一些勤杂工作,这种情况很可能会被认定为劳务关系,那样,你就无法取得经济补偿了。所以在这里提醒劳动者,到非企业部门工作,更要提高法律意识,事前记得签订劳动合同,工作过程中多留心收集证据,如此,一旦发生争议,劳动者才可能借助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

 发布人:liangxy
 
上篇文章:员工被借调期间社保费该谁缴纳
下篇文章:用人9年多不承认劳动关系 法院适用举证倒置,判令工厂双倍“埋...
主题所属分类:  员工维权劳动合同权益维护 『关闭窗口』
  热门排行
  最新文章
  搜 索
搜索选项:            
网络实名:东莞劳动争议网 东莞律师网 东莞律师事务所
通用网址:东莞律师网 东莞律师事务所
中文域名:东莞劳动争议网. 中国/cn 中国劳动律师网.中国/cn
  关于我们 ┋ 网站留言 ┋ 友情链接 ┋ 与我在线 ┋ 管理 ┋ TOP
  劳维集团(东莞劳动争议网) 劳动合同法 Copyright © 2006 DGlawyers.CN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061123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