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 密码:
咨询电话:13829239739 400-612-1233  
网站首页 劳动要闻 政策法规 法律文书 劳动论文 劳保数据 企业培训 HR专区 会员专区 专家说法
关于我们 劳动维权 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 劳动争议 人事争议 专家律师 案件代理 案例精选 劳动论坛
您现在位于: 首页 →  员工维权劳动合同权益维护 → 用人9年多不承认劳动关系 法院适用举证倒置,判令工厂双倍“埋单”
用人9年多不承认劳动关系 法院适用举证倒置,判令工厂双倍“埋单”
2009年10月9日  作者:  劳维集团(东莞劳动争议网) 劳动合同法  发布人:liangxy  出处:  本文已被浏览 317 次  
用人单位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但不提供任何证明材料;《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审法院在审理一起劳动纠纷案中,不但适用举证倒置认定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还判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唐某于1999年1月至2008年3月22日在柳州市裕龙模具冲压件制造厂(下称裕龙厂)工作。期间,裕龙厂没有与唐某签订劳动合同。去年3月28日,唐某以邮件寄送的方式向裕龙厂寄送通知,声明解除与该厂的劳动关系。

  去年5月19日,唐某向柳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裁决裕龙厂向自己支付工作期间的双休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双赔偿金、失业赔偿金共计11万多元。仲裁委以两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不足为由,裁定不予支持唐某的请求。唐某不服,于去年12月25日诉至城中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裕龙厂支付上述款项,并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供了工作牌、商业银行存折、快递运单、解除劳动通知书等证据;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今年2月20日,城中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告辩称其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原告提供其在被告处的工作牌,并主张被告处的职工花名册上有自己姓名,对此,被告应提供职工花名册以证实唐某不是被告的工人,但被告没有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法院对于原告举证予以采信,即认定原告于1999年1月至2008年3月在被告处工作。另外,由于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被告最迟应于2008年2月开始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故被告应支付原告3个月的双倍工资。近日,城中区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裕龙厂支付原告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7134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请。

 发布人:liangxy
 
上篇文章: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情况 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下篇文章:员工伪造毕业证劳动合同被判无效 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主题所属分类:  员工维权劳动合同权益维护 『关闭窗口』
  热门排行
  最新文章
  搜 索
搜索选项:            
网络实名:东莞劳动争议网 东莞律师网 东莞律师事务所
通用网址:东莞律师网 东莞律师事务所
中文域名:东莞劳动争议网. 中国/cn 中国劳动律师网.中国/cn
  关于我们 ┋ 网站留言 ┋ 友情链接 ┋ 与我在线 ┋ 管理 ┋ TOP
  劳维集团(东莞劳动争议网) 劳动合同法 Copyright © 2006 DGlawyers.CN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061123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