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基本医疗原则,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障权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10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院起付标准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按市内、外医院等级确定为:市内一级医院为500元,二级医院为800元,三级医院为1300元;市外一级医院为1000元,二级医院为1500元,三级医院为2000元。
二、调整二级、三级医院住院支付比例 二级及三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含补充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原标准基础上降低5%。
三、除以上调整外,其余事项仍按《关于建立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东府〔2008〕51号)、《关于建立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东社保〔2008〕33号)、《东莞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东府办〔1999〕15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基本医疗保障坚持“保基本”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及定点医药机构须进一步贯彻落实基本医疗的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好参保人的基本医疗权益。
特此通知。
二О一О年六月二十八日
来源:东莞政府网 201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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